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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6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慈溪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慈溪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60-1号原告:张××。被告:慈溪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线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慈溪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线西洋寺村在410000元范围内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慈溪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线西洋寺村在410000元范围内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3)第008883,土地证号:慈国用(2003)第01236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忠弟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马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