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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与陆××、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陆××,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59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罗××。被告:陆××。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陆××、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0元,由原告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