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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总经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先锋路6号。本院在审理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开发中心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1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根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