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与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9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张苗苗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