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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周银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周银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80号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87号。诉讼代表人:翁小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蓓蕾,女,1989年9月2日出生,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枧陈村133号。被告:周银桂,农民,衢江区杜泽镇西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周银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以被告已归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