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994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