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与陈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陈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代表人:吴章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芳菲,系该行员工。被告:陈晨,河镇桥下郑村2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诉被告陈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