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周贤飞与锦江区梦曦美容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飞,锦江区梦曦美容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周贤飞。委托代理人徐海川,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江区梦曦美容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号。经营者尉天智。委托代理人李振宇,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轶,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飞与被告锦江区梦曦美容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贤飞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贤飞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贤飞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