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王××。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路××号。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2822元,由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