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25号原告:张××。被告: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讼争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