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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25号原告:张××。被告: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讼争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