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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改霞、王辩等与王启生、王参军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生,王改霞,王辩,王凡,王参军,王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启生。委托代理人王道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改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辩。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凡。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一审被告王参军。委托代理人王道宇,男,汉族,1949年7月5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一审被告王民。上诉人王启生因与被上诉人王改霞、王辩、王凡,一审被告王参军、王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葛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