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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文亮与陈建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赵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亮。上诉人陈建国因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山东省曹县”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能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情形,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曹县,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