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步云与张小奇、董随军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步云,张小奇,董随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张步云。被告张小奇。被告董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步云诉被告张小奇、董随军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步云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步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张步云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