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合××社与楼××、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合××社,楼××,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99号原告:文××县××合××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楼××。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合××社与被告楼××、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县××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文××县××合××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