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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金宝与金景阳、骆雅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宝,金景阳,骆雅萍,金洪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5-2号原告:傅金宝,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早溪塘村5组。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景阳,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9组。被告:骆雅萍,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9组。被告:金洪冬,市江东街道下王村6组。本院受理原告傅金宝与被告金景阳、骆雅萍、金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金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金景阳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金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金景阳名下的坐落于义乌市皇冠花园51-3-1202A室(预售合同号:31075)、51-3-1202B室(预售合同号:31076)房屋二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