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忠勇与开封市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土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孟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忠勇。上诉人开封市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以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