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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276号原告:陈×。被告:王××。原告陈×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6日与原告结帐,共结欠原告货款227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被告即时付清22700元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系案外人许某某的妻子,双方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案外人许某某又系被告王××的舅舅。原告陈×在庭审中认可其主张的被告欠原告货款的货物买卖交易均发生在2009年4月6日之前,交易双方为被告王××与许某某,原告陈×与被告王××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本次诉讼系原告受丈夫许某某委托提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陈×既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债权受让人,不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