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华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华民初字第206号原告何某,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刘某某,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何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女一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不事劳作,而且有赌、偷恶习。我为了子女求学、生活,已是积劳成疾,被告对此不闻不问。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两院房屋中的西边一院的前边两间平房归被告所有,其余归我所有;诉讼费用各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有第三者,她起诉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和第三者结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5年登记结婚。1987年10月8日生一女刘某甲,现在外打工;1989年2月12日生一子刘某乙,现在大学就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嫌弃被告有偷拿村民东西恶习,被告猜疑原告有第三者,致夫妻关系不睦。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不关心,不尽夫妻义务。原告曾于2008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作出保证后原告遂于2008年6月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各自独立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村中座北面南房屋两院:西边一院是两间两层楼房(前有两间平房),东边一院是两间平房;25寸彩电一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缺乏信任,互不关心,夫妻之间形同陌路。原、被告对各自存在的缺点互不相让,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在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之间独立生活,夫妻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实质缓和,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有第三者,因其未出庭应诉,对此主张无据证实。原、被告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中的西边两间两层楼房(含前边两间平房)一院、25寸彩电一台归原告何某所有;东边两间平房一院归被告刘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牛建民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傅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