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林振满、娄选林保证与林振满、娄选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林振满,娄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为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旭丹,1983年11月9日出生,系该行工作人员,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振兴被告林振满,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康育南路97-1号601室,身份证号3326271960********。被告娄选林,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关长兴路230号,身份证号3326271966********。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林法宝、娄旭丹、被告娄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振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08年1月份间,借款人林振东因需向原告申请借款。2008年1月23日,原告与借款人林振东、被告林振满、娄选林订立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林振东人民币1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月23日起至2009年1月20日止;月利率8.7‰,逾期按约定利率计收5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还款日为2009年1月20日,利随本清。由被告林振满、娄选林提供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尔后,借款人林振东仅支付至2008年12月15日的利息。届期后,借款人林振东对借款本金及2008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至今未付;两被告林振满、娄选林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也未尽担保之责代其履行。嗣后,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林振满、娄选林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4645元(自2008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09年2月25日止),并继续支付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娄选林辩称��保是实,但不同意对利息承担连带保证之责。被告林振满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并宣读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计算清单各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林振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借款人林振东提供了借款,债务人林振东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之责,两被告林振满、娄选林作为共同连带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属于双方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的担保事项之一,故对于被告娄选林主张免除利息部分连带保证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振满、娄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4645元(暂算至2009年2月25日止),并继续支付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93元、财产保全费1464元,合计人民币5457元,由被告林振满、娄选林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9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