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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电××厂与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电××厂,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慈溪市××电××厂。住所地:慈溪市××东街。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电××厂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电××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慈溪市××电××厂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