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电××厂与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电××厂,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慈溪市××电××厂。住所地:慈溪市××东街。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电××厂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电××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慈溪市××电××厂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