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1981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1980生。上诉人戴某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戴某住所地在湖南省涟源市,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