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与杭州××蓝天××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杭州××蓝天××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865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闻××。被告杭州××蓝天××厂,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镇××村。负责人金××。委托代理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杭州××蓝天××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2006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崔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