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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求均法与陈立祥、韩清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祥,求均法,韩清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求均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乐。原审被告韩清平。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上诉人陈立祥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立祥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立祥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立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元,依法减半收取2620元,由上诉人陈立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