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引芬与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引芬,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马引芬,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新界村历新路47号。法定代表人:郑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引芬与被告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引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