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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永富与王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富,王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杨永富,1961年1月14日,出生,市越城区西咸欢河沿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新,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祥,越城区延安路3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富与被告王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富撤回对被告王利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