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正泰集团××制××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泰集团××制××司,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正泰集团××制××司。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南××。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泰集团××制××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虹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