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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尉氏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红,尉氏县人民政府,李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汴行终字第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国立,县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付生(又名李富生)。李玉红诉尉氏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李玉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建设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梁 坤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