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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某、章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章某,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章某。1995年7月因犯���氓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4月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章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妙绘,被告人钱某、章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经被告人徐某介绍,被告人钱某、章某与山东省滕州市三晶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购布业务,因布的质量问题产生经济纠纷,经多次协商均未解决。为达到赔偿的目的,按事先的协商,2009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用电话通知被告人钱某称山东省滕州市三晶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赵某在绍兴越州工贸园区内,被告人钱某、章某先后驾车赶到园区内,将被害人赵某拦住,被告人钱某打赵二个耳光后,二被告人将其挟持进钱的别克轿车内,后4名外地人应被告人章某纠集也赶到。在车内,被告人章某与外地人先后对赵实施殴打。后将车开往绍兴县柯桥镇,途中,被告人徐某也乘上了钱的轿车,共同将赵某带至绍兴县亚泰大酒店8508套房内看押,期间,再次对赵实施殴打。后因对方公司要报警,三被告人���赵某写下其公司提供的坯布存在瑕疵的字据后,于当日晚上20时许,将赵某带至灵芝派出所。2009年1月9日14时,灵芝派出所用电话通知被告人钱某、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于当日15时到达。当晚22时,被告人章某自行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章某于1995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4月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章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刘某、蒲某、陆某证言,辨认笔录,住宿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字据,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章某、���某因经济纠纷,纠集多人,采用非法扣留、禁闭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依某被告人钱某、章某、徐某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犯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章某、徐某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钱某、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上列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上列三被告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魏兴君人民陪审员  骆国发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