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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曦与卫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26-5号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卫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周某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卫某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卫某某开设在宝鸡市商业银行金台支行703000001501121101012348770帐号上的存款元,划拨到本院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麟游县支行100124738610010001帐号上。二、继续对703000001501121101012348770帐号及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