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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牛锁与刘江民、何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锁,刘江民,何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牛锁,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江民,男,汉族,农民。被告何会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系被告刘江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锁与被告刘江民、何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锁与被告刘江民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自已的处分权,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锁撤回起诉。受理费220元由原告牛锁负担。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罗拴民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江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