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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888号原告: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汪美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