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888号原告: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汪美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