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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学科与陈有法、赵秀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科,陈有法,赵秀林,季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25号原告陈学科,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前黄宅村前陈。被告陈有法,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17组。被告赵秀林,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17组。被告季剑峰,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科诉被告陈有法、赵秀林、季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学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剑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