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陆××。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戎 绒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