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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陆××。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戎    绒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