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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琦云、郑琦云为与被上诉人龙游科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陶小与龙游科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琦云,郑琦云为与被上诉人龙游科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陶小,龙游科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陶小玲,周超,王品发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琦云,,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新叶村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科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30-2号。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陶小玲,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区安居小区一期8幢3单元402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超,汉族,龙游科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区安居小区一期8幢3单元402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品发,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号***室。上诉人郑琦云为与被上诉人龙游科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陶小玲、周超、王品发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琦云于2009年7月1日以原审裁定已确认公司解散事实、上诉没有实际意义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琦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琦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叶晓春审判员 祝惠忠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程顺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