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袁小华与浙江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华,浙江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袁小华。被告:浙江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彩英。本院受理原告袁小华与被告浙江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华撤回对被告浙江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