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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1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仁元、钱建能与钱建能、周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元,钱建能,周建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136-1号原告:张仁元,甲子村千吉里自然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005151357。委托代理人:任元成,安吉县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建能,武进区湟里镇香泉村委吕家坝20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5606124712。被告:周建青,店村兴山自然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元与被告钱建能、周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元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元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青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元撤回对被告周建青的起诉。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