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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617号原告: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员 沈保雄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