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617号原告: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员 沈保雄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