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革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革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超凡。被告:唐革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革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