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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江苓苹与王云娣、徐卫东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苓苹,王云娣,徐卫东,忻吉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江苓苹。委托代理人:肖勇杰。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云娣。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卫东。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忻吉良。再审申请人江苓苹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云娣、徐卫东、忻吉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苓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