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江苓苹与王云娣、徐卫东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苓苹,王云娣,徐卫东,忻吉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江苓苹。委托代理人:肖勇杰。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云娣。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卫东。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忻吉良。再审申请人江苓苹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云娣、徐卫东、忻吉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苓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