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单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伟,无业。2009年3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并被强制戒毒,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伟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单伟窜至本市东大街靓点服饰店内,在该店内的沙发上盗窃被害人周某乙棕色女式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300元、黑色联想E200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430元)、白色斯达康牌小灵通一部(经评估价值260元)、黑色OPPO牌D19L型MP3(1G)一部(经评估价值300元)。当被告人欲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的同事崔玲发现,被害人周某乙及其同事为夺回手提包与被告人某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单伟将崔玲的右手小拇指扭伤,报警后将被告人单伟当场抓获,所抢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单伟辩称其行为应属于盗窃,不属于抢劫,不承认其犯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单伟窜至本市东大街靓点服饰店内,在该店内的沙发上盗窃被害人周某乙棕色女式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300元、黑色联想E200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430元)、白色斯达康牌小灵通一部(经评估价值260元)、黑色OPPO牌D19L型MP3(1G)一部(经评估价值300元)。当被告人单伟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的同事崔玲发现,被害人周某乙及其同事上前欲夺回手提包,被告人单伟不给,后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单伟将崔玲的右手小拇指扭伤,报警后将被告人单伟当场抓获,所抢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被害人周某乙报案材料,报称2009年3月17日晚22时10分许,其在本市东大街靓点服饰店购物时,手提包被偷。内有现金1300元、黑色联想E200型手机一部、白色斯达康牌小灵通一部、黑色OPPO牌D19L型MP3(1G)一部。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22时10分许,其与崔玲、黄某、马某、王维一起到靓点服饰买衣服,试衣服时听见崔玲喊“哎、哎”,回头发现一个男青年拿着其提包往店外走,崔玲和马某正拦着那男青年从他手里把包往回抢,后其与崔玲、马某、XX从那男青年手里把包抢了回来。XX还发现那个偷包的男青年把一把长镊子藏在沙发底下了。3、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22时许,其和女儿黄某、同事周某乙、崔玲、王维五人在东大街靓点服饰店内购物时,周某乙的包放在店内沙发上,在试衣服,突然看见一个瘦高个男青年手里拿着周某乙的包往店外走,其就喊了一声,那男青年继续拿着包往外走,就与崔玲上前拉住那男青年想把包抢回来,那男青年想跑并且使劲把包抓在自己手里,其与崔玲在抢包过程中被那男青年推了一下,崔玲的手指被弄伤了,后其与崔玲硬把包抢了回来。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22时许,其在店里上班,有四个女的进店里买衣服,其中一个女的就把包放在店里的沙发上。其发现一个高个子男的把那个提包拿起来后就慢慢往外走。此时,那个女的喊了一声就上去抢自己的包,但是那个高个子男的拿着提包不放手,两人就争抢在一起,那男的不给包,还弄伤了失主的手。后来那女的的朋友帮忙硬把包抢了回来。5、证人屈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22时许,在店里上班时,有四个女的进到店里选购衣服,把一个女士提包放在沙发上,同时进来两个男的,其中有一个高个子男的把沙发上的那个女士提包拿在手里,其中一个女的发现后喊了一声,那女的就去抢那男的手上的包,那男的不放手,并且和那女的拉扯在一起,后另外几个女的过来帮忙把包抢了回去。6、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22时许,其回到家,其同事王维给其打电话说在东大街靓点服饰店内,有人偷她的包,让其过去帮忙。随后到东大街亮点服饰店。到了后,看见同事周某乙、黄某、马某、王维、崔玲正在围住那个偷包的高个子男的,那个男的试图往外跑,后那男的到沙发上坐下,从口袋里拿出一个闪光的金属物放在沙发底下,过去一看是一把长镊子。7、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22时许,在东大街靓点服饰店内,其与母亲崔玲、同事周某乙、马某、王维等在看衣服时,听见马某喊了一声,回头一看,一个瘦高个的男青年手里拿着周某乙的包往店门口走,其就赶紧追并把店门关上。那男的推开她们企图逃跑,随后她们几个拉住那男的并报了警。8、柏树林派出所闫寒证明材料,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22时许,柏树林派出所接受害人周某乙报警,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单伟将一长镊子藏于靓点服饰店内沙发下,后被周某甲发现,并将该长镊子带回交于派出所办案民警。9、西安市碑林区红十字会医院门诊病历,证明3009年3月18日崔玲就诊于西安市碑林区红十字会医院,诊断结果为崔玲右手、右胸软组织挫伤。10、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单伟供称,2009年3月17日晚上,其一人跑到本市东大街“靓点”服装店内。在店内发现沙发上有一女式提包,就把包拿走了,刚拿上就被一个女的发现了,那女的便喊偷包了。几个女的便过来夺包,那几个女的拉住其不让走,其想把那几个女的推开就与那几个女的发生了厮扯,后其就把包给了他们。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被被害人发现后,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伟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单伟辩解称其行为属于盗窃而不属于抢劫,经查,被告人单伟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被害人发现,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代理审判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