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焦作××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工业园区××段。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印××。被告:焦作××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五里源乡。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71元,由原告浙江××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