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区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占红明与屠斌、余秉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红明,屠斌,余秉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武区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占红明。被执行人:屠斌。被执行人:余秉棣,系屠斌的监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武区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屠斌、余秉棣向申请执行人占红明支付赔偿款86718.56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923.44元,并承担执行费1200元,共计88842元。但被执行人屠斌、余秉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屠斌、余秉棣的存款88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子林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〇九年七月××日书记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