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亚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市亚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森源。委托代理人:周丹。被告:绍兴市亚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法。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亚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亚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亚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4元,减半收取3,5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5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