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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汪峰、江芳夫妻二人违反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计划生育局,汪峰,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冀治虎。被执行人汪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芳,女,汉族,农民,系王峰妻子。汪峰、江芳夫妻二人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经商南县计划生育局作出商计生征决【2008】第07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汪、江夫妻二人18420元。商南县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4月3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2009)商执字第139号行政裁定书,对该案件准予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汪峰已主动给付18600元(含执行费200元),尚欠20元商南县计划生育局表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第07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