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为与被告颜正平信用卡纠纷与颜正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颜正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代表人:吴章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芳菲,系该行员工。被告:颜正平,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鲤鱼村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为与被告颜正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江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季芳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正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起诉称:被告颜正平于2007年5月31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申领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2,该信用卡从2008年5月20日出现透支,截止2009年3月10日透支款项合计达2445.91元,已严重违反《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有关规定。经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颜正平偿还金穗信用卡计至2009年3月10日的透支款项2445.91元及从2009年3月11日计至透支款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颜正平于2007年5月3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申领金穗信用卡(贷记卡),该卡卡号为62×××431352的事实,以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计算标准。3、银行卡余额查询结果及历史交易查询结果各一份,用以证明至2009年3月10日,被告颜正平使用金穗信用卡(贷记卡)共透支款项达2445.91元的事实。被告颜正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被告颜正平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答辩状或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颜正平于2007年5月31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申领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2,该信用卡从2008年5月20日出现透支,截止2009年3月10日透支款项合计达2445.91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颜正平之间签订的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颜正平透支后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在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原告要求的最低还款额,应按约支付滞纳金,超额使用原告批准的信用额度,应按约支付超限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正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其使用金穗信用卡在2009年3月10日前的透支款项共计2445.91元,并按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支付从2009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颜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