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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施××。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因与被告裘××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撤回对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法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530元,由原告施××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