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施××。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因与被告裘××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撤回对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法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530元,由原告施××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