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建会、李建英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会,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法定代表人姚自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会,1968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英。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尉氏县,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