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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西安美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碑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吴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术学院,住所地本市含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杨晓阳,院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西散水罚字(2009)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术学院与申请人散装水泥办已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散装水泥办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散装水泥办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育英代审判员 张 彬代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