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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与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贺××。被告:章××。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