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与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贺××。被告:章××。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