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明生与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生,徐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46号原告:许明生,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朝晖小区215室。委托代理人:王永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绍兴县夏履镇夏东村汪家埭。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生诉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生以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徐国平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生撤回对被告徐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